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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聖公會 > 經文淺釋 - 聖靈降臨期第十五主日
 

馬太福音 18:15-20

如果我們仔細閱讀整篇馬太福音十八章,不難發現一個重要的主線,就是「一個也不能少」。有迷失的,要尋回(10-14節);有過錯的,給他機會回轉(15-20節);有得罪你的,給他多一點寬容(21-35節)。這一切都顯明基督愛人的精神,在於「復和」(reconciliation),因為在上帝眼中,沒有人是犧牲品(expendable),縱使寬恕人的人所要付出的代價是巨大的,例如耶穌說要饒恕人「到七十個七次」(22節)。然而這又說明一點:作為耶穌的門徒,不僅是個人與基督的事,更是個人與整個信仰群體的事。那麼,若信徒出現個人的問題,特別是信徒之間的相處,教會該怎樣處理呢?耶穌深明人性的軟弱,弟兄姊妹相處出現不和,在所難免。在這前提下,彼此追求和解比對挑起仇恨與敵視,總是正面和積極的,因為上帝希望見到的是「復和」(reconciliation),而不是「復仇」(retribution),這與耶穌在十字架上懇求上帝赦免釘死他的人沒有兩樣。況且耶穌所舉列的不是一個極端的例子,而是每天都可能發生在各人身上。其實「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……」所指的是一件個人事件,那位「弟兄」或「姊妹」所得罪的是「你」,就是在「你」和「他」之間出現了不愉快的事。因此,耶穌說:「你要去,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起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。」(15節)私下勸諫,是最合宜的,既可給對方一點空間,讓他反省自己,改正過來,便可避免他的過錯引起別人的議論,甚至作出無謂和不適當的抨擊和指責。但屢諫不改又該怎麼辦呢?耶穌跟着說:「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個或兩個人同去。」(16節)這不是說,被對方得罪的人可以虛張聲勢。耶穌是猶太人,深明摩西的律法,多找兩三個人作見證(申19:15),也是辦法。但這不是要加重指責,而是藉此給他悔改的機會,合眾人的力量使犯錯的弟兄或姊妹,得以回轉歸正。其實這是「愛鄰舍」的行為,正如上帝吩咐他的子民,說:「不可心裏恨你的弟兄;要指摘你的鄰舍,免得因他承擔罪過。不可報仇,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。你要愛鄰如己。」(利19:17-18)使徒保羅也是這樣教導:「弟兄們,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,你們屬靈的人就要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;自己也要留意,免得也被引誘。」(加6:1)試問若我們是帶着懷恨的心迫使得罪自己的人悔改,我們不也同樣地被惡所勝嗎?在仇恨之上添火,哪能期待復和呢?若這番努力也不能叫他悔改,那就把事件告訴教會(17節)。然而,這不是以加重力度作為手段,令自己變成「原告」,把對方成為眾矢之的。這絕對不是耶穌的本意,「復和」才是前提。耶穌教導我們要一次又一次給人悔改的機會。在這之前耶穌用了「迷羊的比喻」,說明天父的心意,就是「你們在天上的父也是這樣,不願意失去這些小子中的一個。」(10-14節)要把整件事提升到教會的層次,還有一個原因,就是「弟兄」這個稱謂所指的,是當每位信徒加入教會,他就是上帝家裏的人,若發生在「你」與「他」之間的事未能好好處理,最終也會成為「家」裏的事。到了這地步,若這位弟兄還是冥頑不靈,最後可以做的,莫過於把他當作「外邦人和稅吏」(17節)。而所謂「外邦人和稅吏」,其實是當時猶太人的慣用語,意思是要避免接近他們,不跟他們打交道。其實到了這個地步,已說明了這位信徒的行為已帶給別人和教會極大的傷害。在這時候教會若以一種冷漠的態度對待他,其實不是放棄他,而是要讓他感到壓力,給他「獨處」的空間,省悟自己的過錯。教會的「寬容」,是在於給人回轉歸正的機會。跟着耶穌說到教會在地上有「捆綁」和「釋放」的權柄(18節),但必須注意的,是這兩個字詞所指的是「事情」本身,而不是「人」。這是說:信徒不能漠視罪的存在,不能不譴責犯罪的事,為的是要「捆綁」罪。犯罪的人得知罪的事實,知道自己所做的一切實在傷害了別人,不得上帝的喜悅,就要醒覺自己與罪的關係,藉悔改祈求上帝的赦免。教會也要向上帝祈求,「釋放」捆住在他裏頭的惡。其實「捆綁」和「釋放」的原文是用上「未來完成式」時態(future perfect tense),那就是說,這些事將來必要成全。教會要從「天國」的角度看事物,以禱告履行「捆綁」和「釋放」的職事。猶太人相信只有兩個人在一起,而且有律法書在他們中間,上帝便會臨在。耶穌也是這樣理解的,但所強調的是彼此「同心合意」和「奉我的名」,這樣,上帝必在我們中間(19-20節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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