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太福音 18:15-20
作者 : 梁麗娥牧師 今天選讀的馬太福音18:15-20,談及當基督徒群體中有人犯了過錯時,教會的弟兄姊妹應該怎樣做,並且說明教會有責任去處理。這六節經文與同一章的其他段落內容有着密切的關係,因為同樣是與怎樣對待有過犯的人相關,例如之前的段落提到罪帶給人嚴重的後果(18:6-9)、失喪的人如同迷路的羊一樣(18:10-14),並今天18:15-20一段內容和之後有關寬恕人的教導(18:21-35),都是直接涉及「復和」(reconciliation)這個主題。 簡單來說,這六節經文可以分為上、下兩部分: 一、「調解」程序(18:15-17) 參考《和合本修訂版》的翻譯和註釋,18:15的第一句不單是指「得罪你」的人,因為在其他重要聖經古卷中,這裏是指「犯罪」的人。如此看來,這裏不只是說人與人之間和解的處理辦法,也是說當知道某人有過犯時,教會的弟兄姊妹應如何處理。 依照這裏提出的處理程序,第一步是私下直接對話,這樣做不單對方會感到被尊重,也減低了可能引起的尷尬,能避免把事情不必要地傳開。如果被得罪或被冒犯的人以愛對方為出發點,願意先主動提出對話(請留意不是「對質」),如此便能顯出他願意原諒對方的誠意,這是有助兩人關係重建的開始;「他若聽你,你就嬴得了你的弟兄」(18:15下),一方面是指兩人關係能和好,另外是幫助那犯了錯的弟兄能行回正路。假如對方不願意面對或承認自己的過錯,才進行下一步驟。18:16找一、兩個見證人的做法,是根據申命記19:15的指引,因相信多於一個人作證,能減低歪曲事實;只讓一、兩個人參與,是出於愛對方和考慮對方感受的做法,即是在律法以外,先設法使他悔改。經過上述的努力,又有見證人的情況下,若然對方仍然不願意聽從勸導,這時候可把事情交所屬的基督徒群體處理,因為在群體之中有人犯罪或得罪人的話,是可以影響到整個群體。 二、教會的訓導責任(18:18-20) 這裏指出教會不單有責任去處理群體中犯了過錯的人,而且也有權柄決定是否讓那人留在群體之中。學者侯活士(Stanley Hauerwas)在其《馬太福音神學註釋》之中,認為這裏的意思,其實並不是教會不接納那人,而是那人早已成為他人的絆腳石,而且那人所做的否定了自己和所屬群體的關係,是他自我否定其基督徒身份;如此情況之下,教會把那人不視為其中一分子,是透過懲罰來呼籲他悔改,期望他能重回群體之中。 段落最後提出:若信徒群體中兩個人同心合意地祈求,天父必成全。這可能是要提醒基督徒,在處理有過犯的人的事上,最重要還是將整件事和有關的人以禱告交給天父,也就是說,信徒不應該只是被動地等待犯了過錯的人悔改回歸,卻要積極地常常在愛的禱告中記念他。而且,基督徒群體既是奉主耶穌基督的名聚集祈禱,當中的人理應「同心合意地」一起禱告,所以互相之間若有不和的,須盡快復和,這才合乎基督徒群體的身份。 對於生活在充滿爭論、不安與不和的地方的基督徒,今天的經課相信是要再次提醒我們:我們還未做好「復和」的功課。求主憐憫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