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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聖公會 > 經文淺釋 - 顯現期第六主日
 

馬太福音 5:21-37

作者 : 陳榮豐牧師

本主日的經課馬太福音5:21-37節,是上主日經課的延伸。
在5章17-20節,耶穌清楚地說明他的教導,不是一種推翻律法、反先知反傳統的教導。相反,他的教導是承襲傳統,更要成全與實現律法。在登山寶訓馬太福音5-7章的整體結構中,5:17-20節好像是一個引言,帶領參與在山上聽道的會眾,重新思考了歷世以來律法的教導。當耶穌說:「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絕不能進天國。」這並不是抬舉文士與法利賽人的義,而是提醒每一個聽道、學習律法的人,要比文士、法利賽人對律法、對教導更為渴慕、更為堅持。
學者們都指出5章21至48節,作者以六句對照句對比《十誡》的訓誨,因此當我們閱讀本主日的經課時,我們不難發現耶穌在重新演繹十誡的訓誨。
在這篇幅中,耶穌常用類似的話說: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/你們聽過有該話說/又有話說……我卻對你們說。」這裏所指的「古人」,是指最先接受法律的以色列人。21節提及「不可殺人!」(參見出20:13;申5:17)根據律法,違犯這法律的人,「該處以死刑」(出21:12)。但耶穌卻說:「我卻對你們說」,或譯:「我告訴你們」。這表達了主耶穌才是「真正」及「新」立法者。 「殺人、弟兄、動怒」我們不其然會想起創世記中該隱殺亞伯的事。耶穌在這裏指出「發怒」如同「殺人」,發怒使一個人因此動殺念而殺人。因此耶穌告訴當時馬太的群體,在「弟兄」中間,要在關係仍未惡化、動怒之際,要平息怒火,挽回關係。因此耶穌用了「不辱罵弟兄、獻祭以先先放下恨怨及盡快處理欠債與結怨」為例子,演繹如何實踐「不可殺人」的訓誨。
至於27至30節,與前部分一樣,判斷犯罪的準則,不在外在行為,耶穌更強調內在動機、心思意念。因此當看見動了淫念,就是犯姦淫。其實代入昔日的處境,女子都蒙頭蔽體,有學者指出,這表達了動淫念的起源源於男性。「凡看見女子」,所用的動詞是現在式,有延續的意思,即是指一個男性,不斷注視該女子而動淫念;「就動淫念的」,在這裏所指的是有目的的意思,可譯為「想佔對方便宜/侵犯對方」之意。因此對治這罪,耶穌指出一個極嚴及徹底的方法,以防止動念。「挖眼、砍手」都是表達面對這不應的行為,信徒要徹底遠離,勿生一念。
31至32節,論休妻,表達了耶穌對休妻的一些原則。耶穌討論的不是「休書」的律法程序問題,而是一個人「休妻」的動機。可以理解,耶穌的出生前,他的父親約瑟也有動念「休了」馬利亞,幸得天使的澄清才終止這法律程序。然而耶穌的演繹強調,作為男性,不能在婚姻的事上輕率,對判定妻子是否「犯姦淫」的事上必須嚴謹,不能輕率判斷,更不能隨意「休妻」。
33至37節,論到「起誓」,這對應着十誡中「不可妄稱上帝的名」。正如耶穌所講當時人對起誓的隨意,更以上帝的名—居所來起誓。當時,人起誓,為要證明真實,又怕自己的話不夠份量,就以較有權威、較可信的人來作保證,因此他們就以象徵「上帝聖名—即祂的居所」來起誓。但耶穌一語中的指出:「是就說是,不是就說不是」,人只要對自己的話忠實,根本不需要別的權威來證明,人對自己的頭髮是黑是白都不能改變,人亦不能憑所謂人的權威所起的誓而改變事實!
由此,今日經課,耶穌對十誡訓誨的再演繹,告訴我們上主對人的內心、本質與動機的要求比律法的字句看得更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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