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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聖公會 > 經文淺釋 - 聖靈降臨期第十四主日
 

馬太福音 18:15-20

赦罪的權 復和之恩
要了解耶穌在馬太福音十八章15-17節的說話並不容易,一個可能的意思會是這樣:若有人得罪了你,盡可能使那個人認錯,要在惡化之前,趕快把你和他之間的紛爭糾正過來。
順着以上的了解,去處理教會紛爭或有人犯錯的原則與目的,乃是要「賺回你的弟兄姊妹」,而不是將之逐出教會。因此,若我們私下有紛爭,就私下去處理,希望能盡快復和;若弟兄或姊妹做錯了,私下指出他的錯誤,他若不聽,就找兩三個同樣看到他的錯處的人,目的是將他挽回過來。就是他始終都不肯認錯悔改,也只是那一位受害或肇事者斷絕與他來往(「『你』〔就只是單數〕就將他看為外邦人或稅吏」17節)。
而我們要知道,視那些犯錯的教會內的弟兄姊妹,並不是對他們毫無期望而放棄他們。反之,耶穌對稅吏與罪人,總是帶有同情、溫柔與體諒。雖然因為人的軟弱而不能與教會一起,教會總應期望有一天他們回轉,與天父、教會和個別的弟兄姊妹復和。
因而我們了解18節,指教會有捆綁與釋放的權柄,並不只是指教會按其程序或規條可以逐人出教會,更重要的是釋放並期盼所有罪人皆能回轉,在教會中與天父與人復和。這也正是教會—信徒永恆的盼望。
19至20節看似與上文並不相合,但其實並不如此,教會作為團契,應是一個彼此同心尋求上帝旨意的群體。而上帝的旨意乃是:「不願有一人沉淪,乃願人人都悔改」(彼後3:9),因此教會從天上而來的權柄,乃是宣告上帝藉主耶穌基督而來的赦免;其集體存在的目的,乃是使人與上帝及一切受造物可以復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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