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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聖公會 > 經文淺釋 - 大齋期第三主日
 

約翰福音 4:5-42

耶穌在登山寶訓談到門徒的義必要「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」,方能進天國(太5:20)。耶穌沒有直接解釋,但從後來耶穌在耶路撒冷時譴責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說話,便知道箇中原因,就是「他們能說,不能行。他們把難擔的重擔捆起來,擱在人的肩上,但自己一個指頭也不肯動。」(太23:3-4)這明顯地說明了文士和法利賽人對律法的態度是相當表面的,而且他們在解釋律法時,往往加進有利於自己的因素,甚至曲解律法也在所不惜。這導致基督徒以為耶穌譴責文士和法利賽人,就等同要廢掉律法。其實耶穌對律法的態度是嚴謹的,但絕對不會死守律法的字面意思,卻要把律法的精神和意義,清楚地呈現出來。本主日經課談及的就有以下幾個例子。
耶穌首先提出的例子是「不可殺人」。值得注意的,是耶穌在談論每個例子時,總先引用所謂「古人說」,或「有話說」,作為開始(21,27,31,33節),所指的是摩西在西乃山為上帝所頒布的律法。對於以色列人,這是極具權威,不能以人的力量推倒的,更是他們安身立命之本。但隨後耶穌便會用上「但是我告訴你們」,作為對比,提出他的見解。這裏說到「不可殺人」,它是十誡中的第六誡(21節;出20:13;申5:17),而「殺人的必須受審判。」(21節;出21:12;利24:17;民35:16)「殺人」這個字無論是希伯來文的rasah或是希臘文的phoneuo,都同樣解作蓄意和不合法地奪取別人的生命,有別於自衛或戰爭所導致人命的傷亡。當然耶穌不是要去分析甚麼類型的殺人才算犯上殺人罪,而是要告訴我們「動怒」和殺人的因果關係。耶穌說:「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。」(22節)
希臘文有兩個字都能譯作「動怒」,一個是thumos,另一個是orge。前者是指一時氣憤所激起的怒火,但會轉眼即逝;而後者是日積月累,屯於心底,一發即不可收拾的怒氣,而且不易消散。耶穌說的正是後者,原文是orgizomenos,即動怒足可造成殺人的行為。另外,這樣的怒氣必生咒罵,有罵弟兄是「拉加」,原文raka有空洞的意思,引申為無腦的廢物。又有罵弟兄是「魔利」,原文more,跟raka的意義相若,罵人愚昧蠢鈍。耶穌說,像這樣動怒的人,必須受審判。其實耶穌運用了當時拉比(老師)常用的誇張手法,表達了動怒等同蓄意殺人,有別於一般拉比的了解,與真實出現殺人事件才構成殺人罪有很大的分別。
動怒還可以努力平服,避免人命傷亡,但要到殺人的地步,死者的生命就不能挽回,一切都太遲了。所以耶穌跟着提出一個具體的行動,在還未動怒,便要主動地尋求與別人和解,用復和(reconciliation)消弭屯在心底裏的憤怒。耶穌這樣建議:在獻祭前,先把獻給上帝的禮物留在祭壇前(24節),去跟弟兄和好。其實這是甚有難度的,因為當時獻祭多數用上活物,例如是牛、羊,或是鴿子等類作為祭牲,試問該怎樣將牠們「留在壇前」呢?耶穌並不是要人去想出甚麼可行的辦法,而是希望人明白到復和比一切獻祭更得上帝的喜悅。一個人帶着「懷恨」別人的心朝拜上帝(23節),就是祭物何等上乘、豐厚,還不及一顆復和的心,更得上帝的悅納。
跟着耶穌談到「不可姦淫」(27節),即十誡中的第七誡(出20:14;申5:18)。耶穌這樣理解:「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」(28節)首先「婦女」原文是指已婚的女人,即別人的妻子。在舊約,甚至耶穌的時代,凡女子都歸屬財產類(property)。出嫁前是父親的財產,出嫁後便是丈夫的財產。十誡中的第十誡就明顯地有着這個觀念。我們一般把第十誡說成「不可貪心」,其實是省略句,全文是:「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;也不可貪圖你鄰舍的房屋、田地、僕婢、牛驢,以及他一切所有的。」(申5:21)因此「不可姦淫」,其實就是「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」,把別人的「財產」據為己有。同樣地,耶穌再次用上誇張的手法表達一個重要的信息:身體的感觀其實都是上帝賜與的,是要人好好運用,來建立豐盛的生命。可是人往往誤用了,使原本美好的東西變成犯罪的工具,不但傷害別人,也殃及自己,但在上帝眼裏是沒有妥協的餘地(29-31節)。在「休妻」的問題上也是如此,在耶穌眼中,與「姦淫」無異(32-33節),都是出於貪婪。總的來說,貪婪本身就是一種試探,必須嚴謹地正視它,要把引致人犯罪的根完全拔去。
律法沒有完全禁止起誓,所以有這樣的話:「不可背誓,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。」(33節)利未記19:12清楚說明了箇中原因:「不可指着我的名起假誓,褻瀆你上帝的名。」民數記30:2是這樣寫着:「人若向上主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去做。」所謂言出必行,這既是給自己一個交代,也是在別人面前榮耀上帝的名。起誓是離不開上帝的名聲,這解釋為何耶穌說:「甚麼誓都不可起」(34節),因為背誓便是在別人面前污衊了上帝的名聲。起誓有等同約束自己某些行為,但別人相信的不是起誓的人,而是他所指向的上帝。無論是向天起誓,或是向地起誓,甚至向着耶路撒冷─上帝的居所(34-35節),試問哪處不屬於上帝的呢?若他指着自己的頭,試問他有何能力叫別人完全對他信任呢?(36節)其實耶穌說「甚麼誓都不可起」並不是要廢除這條律法,而是要提出一個比起誓,並竭力持守誓言,更能保存上帝名聲的方法,就是說實話、幹實事─誠誠實實地說該說的話,做該做的事(37節),這都比用上千言萬語推砌出來的誓詞,來得更加簡單和更有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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