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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聖公會 > 經文淺釋 - 復活期第三主日
 

路加福音 24:36下-48

門徒都聽過耶穌復活的事,首先是從婦女傳來的話(24:11),繼而是以馬忤斯的兩位門徒所作的見證(24:33-35),只是他們未曾親身經歷,對耶穌的復活還是存疑的。如今耶穌在他們中間顯現,但他們的反應竟然是驚慌害怕,以為所見到的是魂,頓時起了疑念(37-38)。耶穌深知他們心裏的疑惑和驚恐,所以先去平靜他們的心,把平安帶到他們中間(36)。首先,耶穌要門徒「看」他的手和他的腳。然後,他叫門徒「摸摸」他,這是要使他們可以拋開心裏的疑惑。疑惑是在於如果耶穌是個魂,如經文所寫「魂無骨無肉」(39),他們怎能看得見耶穌,更不可能觸摸到他。跟着耶穌在他們面前「吃」下一片燒魚,一步一步地把門徒從疑惑中釋放出來。建立信心不一定是一蹴即就的,可以循序漸進。耶穌就是這樣叫門徒從「看」,到「摸」,到最後「吃」的三個階段,逐步地將「復活」的疑惑解開,使他們既能接受耶穌真的復活了這個事實,也對耶穌隨後講解聖經是如何講論他的受難和復活,使他們的信心得堅立,不再一知半解了。但為何只有路加福音才保留這段記載?原因是他的讀者主要是外邦人,他們普遍認為人死後身體便會朽壞,只有靈魂是不滅的(immortality of the soul),就認為耶穌的復活正好證實了靈魂不滅之說。可是教會一直認為耶穌的復活是「身體」和「靈魂」一起復活,兩者不能分割。其實早在福音寫成之先,使徒保羅已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提出駁斥,如今路加的記載也為教會表達一個嚴肅的信仰立場。之所以特別提到耶穌叫門徒「看」我的手和我的腳、「摸摸我」,並在他們面前「吃」下一片燒魚,都是為了證明耶穌的身體和靈魂是一起復活的。經文又寫到耶穌開了門徒的心竅,這是要使他們認識基督信仰的真正意義:「照經上所寫的,基督必受害,第三天從死人中復活,並且人們要奉他的名傳悔改、使罪得赦的道,從耶路撒冷起直傳到萬邦。」(45-46 這句話其實是早期教會信經(creed)的雛型,在保羅的寫作中也見過:「我當日所領受又傳給你們的,最重要的就是:照聖經所說,基督為我們的罪死了,而且埋葬了;又照聖經所說,第三天復活了」(林前15:3)。可見自使徒時代,教會對基督耶穌的認信都集中在他的死和復活,而這又成為了新約教會演繹「摩西的律法、先知的書,和《詩篇》即後來舊約聖經第三個組成部分,稱為《聖卷》」的基礎,而「經上所寫的」即後來教會稱之為「舊約聖經」,都在預示「基督必受害,第三天從死人中復活。」(46)其中例子如下:一、     論到基督的受難,可見以賽亞書53:7-9,那裏寫到「被欺壓受苦,卻不開口;他像羔羊被牽去宰殺,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無聲,他也是這樣不開口。因受欺壓和審判,他被奪去,誰能想到他的世代呢?因為他從活人之地被剪除,為我百姓的罪過他被帶到死裏。他雖然未行殘暴,口中也沒有詭詐,人還使他與惡人同穴,與財主同墓。」二、   論到基督的復活,可見何西亞書6:2,那裏寫到「過兩天他必使我們甦醒,第三天他必使我們興起,我們就在他面前得以存活。」(也可參考:路加福音11:29-32;馬太福音12:40)這些例子都成為了教會對基督受難和復活的確實憑據,門徒就是帶着這份「信」接受差遣,到普天下傳講得救的信息。路加所理解的:福音的中心就是基督必要受害,第三天從死人中復活,這就是「悔改、使罪得赦的道」。這裏還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念,是教會一直所持守的,就是受苦的基督必然先於復活的基督;基督的榮耀是建立在他的苦杯上,是他完全地順服在天父的旨意下使救恩得以成就(腓2:8),而門徒正是這些事的見證人,也因此耶穌留給他們大使命(47-48),是要他們為他作見證,將悔改和赦罪的道,從耶路撒冷,到猶太全地、撒瑪利亞,一直傳至世界每處角落(徒1:8),從此救恩再沒有種族和地域的隔閡。那裏有基督徒,那裏就有見證,宣告生命是個整全的,是有血有肉的,已藉基督的受難與榮耀的復活重新建立起來了。若信主的人只陶醉和傳揚一位榮耀復活的基督,而認為基督既已經復活,一切記念他受難的事,如苦像十架,和每年虔守受難日,都是多餘的話,那麼,他的苦難和犧牲,便與我們扯不上任何關係,基督信仰也會變得不完全。這與只接受復活等同靈魂不滅,不相信身體復活,同出一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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