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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聖公會 > 經文淺釋 - 復活期第二主日
 

約翰福音 20:19-31

當恐懼佔據了人的內心,將必同時影響人的生活,最容易的選擇就是逃避,這不都發生在門徒身上嗎?因着十字架的陰影,他們把自己關在樓房內。這都說明了耶穌為何向門徒顯現時,特別對他們傳「平安」。平安(shalom)在希伯來文是有整全(wholeness)的意思,即人的身、心和靈魂都得飽滿,只要在上帝裏,人就能分享到這份整全的生命。不僅如此,耶穌還在復活當天,向門徒吹了一口氣,正好像上帝創造時,將生命之氣吹進人的鼻孔內,使他們成為有靈的活人。聖靈既進入門徒的生命裏,他們便得重生,並得到從上帝而來赦罪的權柄。從此恐懼不能駕馭他們,他們被聖靈充滿,都勇敢地走進人群中間,向普天下人傳福音。講到赦罪的權柄,我們必須了解在約翰福音裏,「罪」是一個神學觀念,是指人明明知道真理的存在,仍充作不認識真理;明明認識基督,卻拒絕接受基督。因此耶穌授予門徒赦罪的權柄,不是從道德的角度考慮,而是「信」與「不信」的抉擇。信,就是接受基督──他是上帝的兒子,是成了肉身的道,是逾越節被獻為祭的真羔羊,從他身體流出來的水和血,洗淨了人的罪,以致人得與上帝復和,成為聖潔國度的子民。如今約翰群體面對的,是猶太人中間有「不信」的。「不信」(unbelief)這個字在約翰福音常常出現,但我們不能簡單地指所有不信耶穌的人。所謂「不信」,是指猶太人中間有知道耶穌是基督,甚至見過他所行的神蹟,也聽過他的教訓,知道他是從上帝那裏來的,卻選擇不接待他(約1:12)。這說明一點:他們是在充分的認知條件下,選擇不願意承認耶穌為基督,不接受他是上帝的兒子。正是這個情況下,耶穌向門徒說:「領受聖靈吧!你們赦免誰的罪,誰的罪就得赦免;你們不赦免誰的罪,誰的罪就不得赦免。」其重點不在高舉門徒的權柄,而是強調耶穌要使他們因着從聖靈而來的恩賜,能夠切實地履行傳福音的大使命(可對照:馬可福音16:15-16節)。凡因門徒所傳的福音,認識耶穌,並「信」他是使人稱義的基督,是上帝的兒子,他的「罪」不信就得赦免。凡聽了福音,認識耶穌是上帝的兒子,卻不接待他的,便因自己的「不信」而被定罪,不得赦免。耶穌就曾說過:「信他的人不被定罪,不信的人已經被定罪了,因為他不信上帝獨一兒子的名。」(約3:18)因此定罪與否不是出於門徒的裁決,而是「不信」者自己定了自己的罪。換句話說,門徒受差遣為耶穌作見證,不是要做審判者;救恩出於上帝,所以沒有人包括耶穌的門徒,都不能定別人的罪,得救與否全屬上帝的主權。這裏也談談多馬,他說:「除非我看見耶穌手上的釘痕,用我的指頭探入那釘痕,用我的手探入他的肋旁,我絕不信。」後來的人因為這句話,又加上耶穌跟他說:「不要疑惑,總要信」,便稱他為「多疑的多馬」(Doubting Thomas)。其實多馬發出疑問,是因為耶穌第一次向門徒顯現時,他不在場,是其他門徒對他說他們見過復活了的耶穌。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說:多馬的疑問是指向門徒的見證,而非耶穌。耶穌對多馬說的這句話:「不要疑惑,總要信。」其實原文並沒有出現「疑惑」這個意思,而是用上apistos unbelieving)這個字,意思是「不信」上文已有解說,而全句說話可譯作:「不要將自己陷落到不信(apistos, unbelieving)的地步,但要信(alla pisto, but believing)」。只是多馬為「信」定下條件,不但要求見到耶穌,還要親自從耶穌身上拿出證據來,其實他在為「復活」自定一套標準。他不是否定復活,而是目前一切證據還未能切合自己所定的標準。他的「不信」就在於此,直至耶穌要他放下這套標準,他才信,宣認耶穌為「我的主!我的上帝!」問問自己:我會是多馬嗎?就是把上帝固定在自己的信仰框子裏,要求上帝「對號入座」,才會認為這是上帝其實只是「自己的上帝」,把上帝的兒子耶穌,成為自己思想裏或神學框架裏的耶穌,無異於「不信」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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