耶穌為門徒洗腳是一件大家熟識的事,發生在耶穌被捕那夜。但只有約翰福音特別記載下來,不是沒有意思的,都在顯明耶穌選擇「放下自己」,願意以「順服」(faithfulness)去做那差他來者的「工」。因為「愛」天父的緣故,耶穌「遵守」上帝的旨意,就「順服」上帝的命令,做差他來要做的「工」。這樣看來,「愛」、「遵守」、「順服」、「命令」、「工」在意義上都是互通的,不能把15節這句話:你們「若」愛我,「就會」遵守我的命令,看為一組條件句(conditional clause),而應視之為平衡句(parallel clause),與下面這句話同義:「有了我的命令而又遵守的人,就是愛我的。」看來複雜,但其中的意義顯淺易明:要能做到宛如以耶穌為門徒洗腳那樣「彼此相愛」的,就是愛他的人,愛他的人,上帝也要愛他。如此,整個信徒群體就有了真實存在和團結的基礎。有了這個基礎,「愛」就不再是一種口號,卻要求門徒要有具體行動以實踐「彼此相愛」的命令,這才算是「遵守我的命令」。但「遵守」並不是指信耶穌的人必須依據律法的各樣細節,徹底地,和一絲不苟地依照各等細節實行出來,這只會使人走上律法主義(legalism),好像法利賽人和律法師,把字面的意義看得比律法的精神更加重要。門徒必先要關注的,是生命裏的屬靈質素,像耶穌願意「放下自己」,他們才能切實地遵守他的命令,做到真正的彼此相愛。耶穌知道自己快要離開世界,而他與門徒相處這麼久,最能清楚知道他們的欠缺,最需要一位像他一樣的「保惠師」,所以耶穌說:「我要求父,父就賜給你們另外一位保惠師。」這句話其實表明了耶穌自己也是一位保惠師,要來堅定門徒的信心,引領他們,使他們的生命不再受到恐懼的威嚇。保惠師原文是parakletos,極難翻譯,因為這個字可以有不同的解釋:如法庭上作為被告的「辯護者」(Advocator),也可翻譯為勸導者(Counselor)、或安慰者(Comforter),甚至是代求者(Intercessor)。因此,不少英文聖經都不作具體的翻譯,只作音譯Paraclete,讓經文就其上下文的意思作出適切的演繹。在17節耶穌特別提到這位保惠師就是「真理的聖靈」,但卻同時表明他是「世人不能接受的」,原因是「他們既看不見他,也不認識他。」門徒卻不一樣,他們認識他,「因他常與你們同在,也要在你們裏面。」但要明白其中的意思,就要我們必先回到耶穌早前向腓力說過的這句話,就是耶穌提到自己是「道路、真理、生命;若不藉着我,沒有人能到父那裏去。」(約14:6)其實「藉着我」是個關鍵詞,表明世人能夠明辨真理,只能靠「藉着我」這個條件。然而約翰福音早已開宗明義表明一個事實,就是這位「道成肉身」的基督雖然已經來到我們中間,但「世界卻不認識他。他來到自己的地方,自己的人並不接納他。」(約1:10-11)他們選擇拒絕耶穌,因為他們「不信」他。「不信」(unbelief)有別於不相信(not believe),所謂「不信」是指明明知道了,卻採取不接納的態度。既然世界不願意接納耶穌就是那位道成了肉身的基督,那麼世人又怎會願意接納天父將要賜給門徒「另外一位保惠師」呢?這也是約翰福音寫作的目的,是要世人相信耶穌就是上帝的兒子(約20:31),是那位道成了肉身的上帝,他「住在我們中間(indwelling),充充滿滿地有恩典有真理,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,正是父獨一兒子的榮光。」(約1:14)然而約翰福音從起頭便告訴世界一個事實:耶穌是如何一次又一次被世人拒絕,甚至曾有信他的,跟從他的,最後也都選離開他,不再與他同行(約6:66)因此,「信」從來不是容易的事,耶穌是知道的,也為此擔心門徒會有軟弱,特別是他快要離開他們,便告訴他們會有保惠師要來。保惠師─真理的聖靈將要來,就是為了門徒能執着和堅持這份「信」,不要像那些明明知道耶穌是上帝的兒子,卻拒絕他,不接納他,成了「不信」的人,與上帝無份,最終未能成為上帝家裏的人。